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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XX矿产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来源:连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9 17:54:11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连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连州市XX矿产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以下等问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实现双机热备份,CO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未设置报警阈值,+430m中段采场入口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

       根据相关法律,连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和工贸安全股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该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 )......;(四)......;(五)......; (六)......;(七)......;(八)....。”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该公司其他违法情况,总计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教育】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例如,矿山中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如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等。安全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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